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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流发[1994]42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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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税流发[1994]42号
文件名: 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流发[1994]42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42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42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幸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 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系指从生产到流通,均适用13%的税率征税。
  二、为便于各地实际操作,经与省粮食厅研究,对《通知》第二条 第一款国有粮食企业列举免税项目的具体范围是: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系指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军供粮油门市部、军供粮油门市部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商业企业返销农村的粮油系指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农村历史缺粮户、当年遭灾粮户、经济作物区和国家规定不足留粮标准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系指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城镇国有粮店(或粮油门市部)农村国有粮店(站)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系指国有粮食零售企业(指城镇国有粮店、农村国有粮店〈站〉),销售给城市居民、集体伙食单位、农村非农业人口用的粮、油以及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大中专院校学生用的粮食、食用植物油。
  三、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我局业已晋税流发[1994]21号文明确,现根据各地在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需要增列的内容干鲜瓜果类:增列苹果、梨、葡萄、杏、山檀、柿子、石榴、西瓜、甜瓜、香瓜等等各种干鲜瓜果。
   (二)更改的内容:“毛绒、棉麻类”改为“毛绒、生皮、棉麻类”:“树木柴草类”改为“原木柴草类”,其中的“树木,包括各种树木”,改为“原木、包括名‘种原木”:“粮食油料类”中去掉“糠鼓”:“肉、禽、蛋、奶类”中的“各种散装散奶”去掉“散装”改为“各种散奶”。
   (三)关于如何区分农产品的自产或者贩卖问题,对此省局不再作统一规定,请各行署、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行情况划分标准。
   (四)对省局列举的自产农产品的免税范围,各地在执行中如还需增列哪些内容,请上报省局子以明确。
  四、对通知中列举免税项目企业须单独记帐,分别记载,凡帐务划分不清的,二律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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