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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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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西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晋税流发[1994]48号 |
文件名: |
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流发[1994]48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04-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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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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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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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48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部门,不包括以收购废旧物资为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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