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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征发[1994]28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税明电[1994]56号及国税征函发[1994]14号两个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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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税征发[1994]28号
文件名: 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征发[1994]28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税明电[1994]56号及国税征函发[1994]14号两个文件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税明电[1994]56号及国税征函发[1994]14号两个文件通知
晋税征发[1994]28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税明电[1994]56号及国税征函发[1994]14号两个文件通知
  晋税征发[1994]28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56号《关于委托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防伪标志有关问题的通报》及国税征函发[1994]14号《关于明确接受委托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手续的函》转发给你们,并对专用发票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已收银行印制的专用发票,包括中文版、中英文版及电脑发票,均要全部开箱,逐箱清点数量。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每箱抽查10本,检查有无转发的两个文件中列举的质量问题。
   2、各地要组织一定力量进行验收,工作要做细。检查时,要注意安全,保证专用发票的完好无损。
   3、验收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验收表》,一并于5月15日前以明传电报省局征管处。
   4、对这次未抽查质量的专用发票要在向纳税人发售时,当面逐本逐份检查,凡有数量、质量问题的,也应封存并造表逐级上报省局听侯处理。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验收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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