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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流发[1994]50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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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税流发[1994]50号
文件名: 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流发[1994]50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的补充通知
晋税流发[1994]50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的补充通知
  晋税流发[1994]50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另对动用期初存货的处理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动用期初存货结转已征税款时,必须先如实填报《年(季)
  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经县(市)区税务同审核批准后,方可将期(季)初存货中的已征税款结转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否则不能处理。
   2、年度终了后,各地应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动用情况逐级汇总,于次年三月十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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