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48
  • Tax100会员 28006
查看: 559|回复: 0

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流发[1994]63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863
2020-6-25 10: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税流发[1994]63号
文件名: 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流发[1994]63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63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63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重申两点,请贯彻执行。
   1、对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的煤炭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入库的税款,比按13%的税率多征的税款。从企业今年5月份以后应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但对有欠税的企业,其多征的税款则不予抵减。
   2、对从事煤炭批发,零售的经营企业,其多征的税款不予抵减,从今年5月1日起按13%的税率征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