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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计发[1994]29号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营”、“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城乡个体税收征收、汇解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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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税计发[1994]29号
文件名: 山西省税务局 晋税计发[1994]29号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营”、“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城乡个体税收征收、汇解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营”、“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城乡个体税收征收、汇解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晋税计发[1994]29号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营”、“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城乡个体税收征收、汇解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晋税计发[1994]29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关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市场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各项税收的征收、汇解问题,省局曾在晋税计发[1993]55号和[1994]4号通知中已作规定。为方便操作,再明确规定如下:
   一、征管范围不变。对于“增营”兼有或“增所”兼有的城乡集贸市场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各项税、费、附加、基金,仍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税款征收、汇解问题。
   1、对用同一完税证征收的以增值税为主的各项税、费、附加、基金,汇解时仍执行“五五”规定,即按所征税款总额的50%以“增值税”科目入库(中央75%,地方25%),50%以“个人所得税”科目入库。
   2、对用完税证单独开票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投调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均按相应的预算科目全额缴入相应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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