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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营字[1994]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治市交警汽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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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地税营字[1994]5号
文件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营字[1994]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治市交警汽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4-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治市交警汽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营字[1994]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治市交警汽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营字[1994]5号
  全文有效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长地税流字[1994]10号《关于交警汽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开办汽车驾驶培训业务,属于技术培训,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对其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还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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