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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发[1994]24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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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流发[1994]24号
文件名: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发[1994]24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24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2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通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1994]晋财预字第13号文转发)作过明确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一九九四年以来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予以返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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