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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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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 |
文件名: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漳泽水库销售工业用水征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4-12-0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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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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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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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漳泽水库销售工业用水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
全文有效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长国税流字[1994]第16号、第22号请示悉。关于漳泽水库管理局销售工业用水如何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通知中“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漳泽水库管理局供应工业用水而收取的水费,不应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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