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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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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晋国税流发[1995]21号[1995]晋财预字第20号 |
文件名: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流发[1995]21号[1995]晋财预字第20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02-1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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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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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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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5]21号[1995]晋财预字第20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5]21号[1995]晋财预字第2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列入我省《一九九三年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但对其中属于减税的产品,应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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