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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政发[1997]1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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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政发[1997]11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政发[1997]1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
发文日期: 1997-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
晋国税政发[1997]1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
  晋国税政发[1997]1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5号)《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制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确保本辖区内有一个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不得违反和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不得下发与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地方税收法规规章 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报送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要主动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或报告。
  如果不请示,不报告,致使发生问题,要追究问题涉及地区税务机关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各地在今年二季度开展的税收执法大检查工作中,要将本辖区内96年度开展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 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列为本地区增值税执法检查自查工作总结汇报的一部分,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兰溪市财税局擅自变通税收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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