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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所发[1997]8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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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5 10: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所发[1997]82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所发[1997]8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7]8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7]8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0号)《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费的筹集与审批仍然按晋国税所发[1997]39号规定执行。
  二、信用社经过清产核资后如果净资产为负数,应及时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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