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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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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晋国税所发[1997]82号 |
文件名: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所发[1997]8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12-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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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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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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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7]8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0号)《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费的筹集与审批仍然按晋国税所发[1997]39号规定执行。
二、信用社经过清产核资后如果净资产为负数,应及时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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