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5
  • Tax100会员 27973
查看: 521|回复: 0

[胡星] 【2020年11月19日】由证监会联合最高检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说开-内幕交易系列(2)-读典型案例, 懂关键词

54

主题

54

帖子

49

积分

一级税友

ACCA准会员

Rank: 2

积分
49
2021-9-2 11: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小法财报笔记
标题: 由证监会联合最高检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说开-内幕交易系列(2)-读典型案例, 懂关键词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E3Njc2OA==&mid=2247483841&idx=1&sn=827a837085563dab5edd339b1df36b1a&chksm=a6fdc9ee918a40f81e27ff6b3ec880c8a33b0af60be8882030135d659c2d3bd619d68934e7b7#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上一篇小法根据相关证券法和刑事法律等法规,梳理了内幕交易7个关键词。本篇将解读证监会联合最高检发布的2宗内幕交易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进一步深入理解关键词。

先回顾上篇中介绍的7个关键词(内幕交易系列(1)-几个关键词):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禁止的行为、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犯罪追诉和量刑标准、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内幕信息敏感期。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

  案情

涉及公司主体


  • 森某公司(上市公司)
  • 森某集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人造板集团(森某集团下属公司,上市公司关联方)
  • 吉某信托公司(被处罚)


涉及个人


  • 森某集团董事长,柏某
  • 吉某信托公司董事长,高某(被处罚)



背景
上市公司、森某集团拟剥离上市公司走下坡路的林业相关业务、装入人造板业务
关键事件



本案下的内幕交易关键词
在本案中,证监会对吉某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高某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下几个关键词的内容如下: (可参照上篇关键词的概念一一对号入座,在此不做分析)

内幕交易主体
吉某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高某
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拟以人造板业务向人造板集团出资、参股事项的信息,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
禁止的行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吉某信托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373万,1倍罚款(15年和19年新证券法罚款上限分别为5倍、10倍罚款);
高某被处以警告,罚款20万(证券法上限分别为30万、200万)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高某与柏某较为熟悉,两人在涉案账户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前后,电话联系频繁。高某通过电话下达交易指令,吉某信托公司控制使用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上市公司股票,并在复牌后全部卖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盈利4373万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
内幕信息形成之时:不晚于2015年6月底;
内幕信息公开之时:2015年12月7日预案公告日

本案中几个内幕交易关键词的解析


(1)  内幕交易违法主体


  • 听证过程中,吉某信托公司申辩:相关交易行为是高某个人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违法。
  • 但证监会复核认为:高某波在违法行为期间实际履行吉某信托公司董事长职责,其交易决策系职务行为。
  • 证监会认为的典型意义:在内幕交易案件违法主体的认定中,不能仅凭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实施人违反单位制度、超越权限等因素即认定个人违法、单位免责,而是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投资决策能否代表单位意志,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违法行为的实施是否利用了单位的平台、团队、资金等资源,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多方面因素,准确认定违法主体为单位或是个人。



(2) 内幕信息公开之时



  • 听证过程中,吉某信托公司申辩:根据国家政策、上市公司官方网站信息、股吧讨论以及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等,涉案内幕信息早已公开。
  • 但证监会复核认为:林业局公布的国家政策性信息,上市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日常经营性、战略规划性信息,以及股吧等平台的讨论信息,并不是关于涉案资产重组的具体信息,也不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的依法披露的信息,不能据此判断内幕信息已经公开。
  • 证监会认为的典型意义:重大信息依法公开,是保证广大社会公众知悉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公平知情权的重要基础。



(3) 违法所得


  • 听证过程中,吉某信托公司申辩:吉某信托公司仅收取固定信托报酬,不享有涉案账户的4373万收益,因此其没有违法所得。
  • 但证监会复核认为:吉某信托公司是否仅收取固定报酬,以及是否享有账户收益,不改变吉某信托公司异常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事实。
  • 证监会为的典型意义:资本市场交易模式、收益分配方式复杂多样,委托理财等模式的交易类违法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仅收取固定报酬,或只享有账户一定比例收益。当事人通常以未获取全部收益为由,主张仅以本人获利认定违法所得。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财产性收益,均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最终分配方式不影响其违法性。



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王某、王某玉等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
案情如图表:





本案中,


  • 王某“情节特别严重”,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35万元;
  • 王某的亲戚朋友等其他犯罪主体,在敏感期内大量买入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证监会认为的典型意义:
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结语
如证监会所提到的,“内幕交易具有“隐蔽性”的突出特点,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获知内幕信息之一主观状态,往往缺乏直接证据,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进行认定。这个难点,也是与内幕交易关键词“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点上篇复习相关概念: 内幕交易系列(1)-几个关键词)相关联的。在本次公布的3个典型案例中,没有相关具体情节可供琢磨,下次有相关合适案例,再作分析。

本文仅作讨论,不构成律师法律意见。若转载,请得到作者事先同意。



相关阅读:
1.由证监会联合最高检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说开-内幕交易系列(3)-学美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防范制度
2.由证监会联合最高检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说开-内幕交易系列(1)-几个关键词
922_1630551952747.jpg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