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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小法根据相关证券法和刑事法律等法规,梳理了内幕交易7个关键词。本篇将解读证监会联合最高检发布的2宗内幕交易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进一步深入理解关键词。
先回顾上篇中介绍的7个关键词(内幕交易系列(1)-几个关键词):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禁止的行为、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犯罪追诉和量刑标准、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内幕信息敏感期。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
案情
涉及公司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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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某公司(上市公司)
- 森某集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人造板集团(森某集团下属公司,上市公司关联方)
- 吉某信托公司(被处罚)
| 涉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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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某集团董事长,柏某
- 吉某信托公司董事长,高某(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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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上市公司、森某集团拟剥离上市公司走下坡路的林业相关业务、装入人造板业务
| 关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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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下的内幕交易关键词
在本案中,证监会对吉某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高某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下几个关键词的内容如下: (可参照上篇关键词的概念一一对号入座,在此不做分析)
内幕交易主体
| 吉某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高某
| 内幕信息
| 上市公司拟以人造板业务向人造板集团出资、参股事项的信息,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
| 禁止的行为
|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 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 吉某信托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373万,1倍罚款(15年和19年新证券法罚款上限分别为5倍、10倍罚款);
高某被处以警告,罚款20万(证券法上限分别为30万、200万)
|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高某与柏某较为熟悉,两人在涉案账户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前后,电话联系频繁。高某通过电话下达交易指令,吉某信托公司控制使用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上市公司股票,并在复牌后全部卖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盈利4373万元
| 内幕信息敏感期
| 内幕信息形成之时:不晚于2015年6月底;
内幕信息公开之时:2015年12月7日预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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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几个内幕交易关键词的解析
(1) 内幕交易违法主体
- 听证过程中,吉某信托公司申辩:相关交易行为是高某个人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违法。
- 但证监会复核认为:高某波在违法行为期间实际履行吉某信托公司董事长职责,其交易决策系职务行为。
- 证监会认为的典型意义:在内幕交易案件违法主体的认定中,不能仅凭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实施人违反单位制度、超越权限等因素即认定个人违法、单位免责,而是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投资决策能否代表单位意志,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违法行为的实施是否利用了单位的平台、团队、资金等资源,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多方面因素,准确认定违法主体为单位或是个人。
(2) 内幕信息公开之时
- 听证过程中,吉某信托公司申辩:根据国家政策、上市公司官方网站信息、股吧讨论以及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等,涉案内幕信息早已公开。
- 但证监会复核认为:林业局公布的国家政策性信息,上市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日常经营性、战略规划性信息,以及股吧等平台的讨论信息,并不是关于涉案资产重组的具体信息,也不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的依法披露的信息,不能据此判断内幕信息已经公开。
- 证监会认为的典型意义:重大信息依法公开,是保证广大社会公众知悉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公平知情权的重要基础。
(3) 违法所得
- 听证过程中,吉某信托公司申辩:吉某信托公司仅收取固定信托报酬,不享有涉案账户的4373万收益,因此其没有违法所得。
- 但证监会复核认为:吉某信托公司是否仅收取固定报酬,以及是否享有账户收益,不改变吉某信托公司异常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事实。
- 证监会为的典型意义:资本市场交易模式、收益分配方式复杂多样,委托理财等模式的交易类违法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仅收取固定报酬,或只享有账户一定比例收益。当事人通常以未获取全部收益为由,主张仅以本人获利认定违法所得。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财产性收益,均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最终分配方式不影响其违法性。
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王某、王某玉等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
案情如图表:
本案中,
- 王某“情节特别严重”,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35万元;
- 王某的亲戚朋友等其他犯罪主体,在敏感期内大量买入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证监会认为的典型意义:
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结语
如证监会所提到的,“内幕交易具有“隐蔽性”的突出特点,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获知内幕信息之一主观状态,往往缺乏直接证据,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进行认定。这个难点,也是与内幕交易关键词“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点上篇复习相关概念: 内幕交易系列(1)-几个关键词)相关联的。在本次公布的3个典型案例中,没有相关具体情节可供琢磨,下次有相关合适案例,再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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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证监会联合最高检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说开-内幕交易系列(3)-学美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防范制度
2.由证监会联合最高检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说开-内幕交易系列(1)-几个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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