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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刚] 【2021年04月07日】衢州反避税案件“细思极恐”的三个细节及砖家的盲人瞎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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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智观察
标题: 衢州反避税案件“细思极恐”的三个细节及砖家的盲人瞎马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I1OTcyMw==&mid=2651010963&idx=1&sn=764014d7459e5e10c34837c80d7ea3e5&chksm=bd3aeaf78a4d63e139a698224f1440f2e81df6f9a8404ed454522461f6298d0dc5564ff134c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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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约我就浙江衢州的反避税案件(请见下图)做一个评论。看完案件介绍第一反应就是一个普通的转让定价案件,标的也不大。但是魔鬼在细节,仔细看一下,就“细思极恐”了。
  

  
一、抓大不放小
  
第一个细节就是标的太小。被调查企业M公司年销售额只有6,000万元人民币,最终调查补税只有120万元。就是因为不大,所以细思极恐。税局现在有精力去做这么小的反避税案件了,可见国际税收征管能力已经很强大。上个世纪我还在税局工作,看到外资企业普遍亏损,也怀疑有转让定价的问题,但是不知如何着手。当时有能力做反避税调查的都在总局国际司,再加上一些发达地区的省局的国际处,全国上下满打满算没有几个人。后来税局的国际税队伍不断壮大大,现在每个省都有了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的国际税收团队,很多都是高学历,高素质的年轻人。这个队伍在国内有密集的培训和交流,还参与国际学习交流,专业水平也在稳步提高。
  
往前倒推10年,当时所有的反避税的案件都是大案,补税动辄上亿上十亿。像这个120万的案件根本不可能立案。当时征管能力有限,只能抓大放小。现在像衢州这样的不太知名的城市,税局都有能力成立反避税调查小组,就这么一个120万元标的的案件展开调查,这说明了什么问题?目测一下税局的反避税调查覆盖面可以有多大?
  
二、未关联申报者,虽小必诛
  

  
第二个细节仍然在立案环节,与关联申报有关。被调查企业M公司是位于衢州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产品的90%通过关联交易销售给外方股东,即位于香港的H公司(股权占比35%),由H公司再销往世界各地。衢州市税务局从出口退税系统中看到M公司与关联企业H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但是检索所得税申报系统,发现M公司未申报年度关联交易往来汇总表,并由此判断M公司存在隐瞒关联交易事实,逃避税款的嫌疑。
  
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6号公告《特别纳税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其中提出了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纳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该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风险特征之一。因此,很多企业因为未关联申报而受到怀疑并遭到精准打击。收集和积累数据是反避税管理的基础工作。为了打好这个基础,税局对未关联申报者,虽小必诛。在大数据时代,想通过隐瞒信息来逃避税务调查,往往适得其反。大数据时代,低估税局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能力一定会付出惨重代价。企业一定要从信息透明的前提出发,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当然了,在此基础上可以开展税务筹划。
  
三、杀鸡用牛刀
  
第三个细节是用到了情报交换手段。 由于M公司采取了不配合的态度,调查组便通过情报交换系统向香港税务局发送了专项情报请求。香港局回函提供了H公司股东变动情况、公司章程和周年申报表,以及不同年度销售给境外客户的部分形式发票以及收费凭证等。调查人员将取得的形式发票与M公司的出口报关单进行了逐一的核对,根据出口日期、出口国家和口岸以及产品数量,逐一筛选出359笔销售业务的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对H公司的再销售价格进行分析,发现二者存在差异较大。
  

  
“情报交换”又称为“应要求的信息交换”(简称“EOIR”),说起来早已有之(请参考
全世界税务局,联合起来(四)- 跨国查账的正确姿势),不足为怪。值得关注的是,就标的这么小的一个案件,衢州市税务局不惜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局发起了专项情报请求,而且香港税局迅速回复,提供了完备的资料。由此推断,税务情报交换的频次和力度该有多大?
  
四、碰到了砖家
  
以上几个细节反映了税局的国际税收征管能力增长迅猛,绝不是20年前可以想像到的那个样子。回复《中国税务报》时,我写到:
  
“第一,以前的转让定价稽查有由总局牵头,省级税务机关执行,集中大城市大型企业,现在开始下沉到了三四线城市,规模较小的企业,说明税务机关反避税管理的风险导向已经比较成熟。另外。案例中可以看出税务机关从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尤其是通过跨境的税务情报交换来获取相关的信息,反映出税务机关的跨境税收征管能力已经今非昔比,这一点也让人印象深刻。”
  
接下来我提到了离岸公司。我写到:
  
“第二,境内个人或者公司设立离岸贸易公司,通过离岸贸易公司进行进出口交易是很常见的做法。离岸贸易公司在经济实质以及功能风险方面普遍存在着严重不足。案例中的问题在很多离岸公司同样存在。预期税务机关会将这个案例中的经验进行复制,应用到离岸公司中去。因此离岸公司受到反避税调查的风险急剧增加。
  
“第三,除了以上转让定价风险以外,很多的离岸贸易公司还存在着因为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而构成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或者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这些境内税务风险应当一并加以分析。建议有关企业对相关风险进行梳理,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证企业能够长期健康地发展。” (由于篇幅限制,以上三点并未全文刊登,请参考
特别纳税调整之后,你认真听过税务局的建议吗?
  

  
我并没有说这个案例中的外方是离岸贸易公司。只所以提起离岸贸易公司,是因为我现在做税务咨询,涉及离岸贸易公司,总会遇到本案中H公司相似的问题(比如说经济实质和功能风险不足)。这些离岸公司规模半大不小(M公司这种规模的居多),往往有专业人士服务。但是专业人士鱼龙混杂,经常会遇到砖家,这种情况下就很难搞。服务客户的时候,往往与一些砖家直接间接发生各种各样的碰撞。
  
五、砖家的主观主义
  
砖家的一半是专家,另一半是石头…啊不对,另一半是无知无畏的自信。半懂不懂的砖家最能蛊惑人。比如说有砖家说,说什么情报交换?CRS只交换个人账户信息,不交换企业信息。这是最典型的砖家。专项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或者称为EOIR早已经存在,中国签订的1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中几乎都有情报交换相关条款。此外,一些没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和中国都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因此,税收情报交换网络几乎已经全球覆盖。砖家不了解的事情,就宣布它不存在,蜜汁自信着实让人佩服。
  
就国际税收而言,是否了解EOIR是识别砖家的标志之一。CRS是一个黑天鹅,而EOIR是个灰犀牛。知道CRS的很多,知道EOIR的相对较少。对灰犀牛视若无睹,反映了砖家的主观主义。
  
六、砖家的经验主义
  
很多砖家对税局的认知还停留在上个世纪。离岸贸易公司一些不合规的做法,在那个信息不透明的时代行得通,现在就行不通了。但是砖家说没有问题,你说的风险我还没有见过相关的案例,因此可以忽略。对此我很无语。如果没有见过可以成为论据,盲人最有发言权。
  

  
砖家对于国际税收就是盲人摸象。先不说每年发生这么多案例,你能读到几分之一?就算你能读到的案例报导,背后发生了什么你能了解几分之一?离岸贸易公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千疮百孔,任何一个问题都是致命的。反避税调查谈判过程中,税局会从各个角度提出挑战,但是由于一些问题法规相对模糊,取证相对困难,税局能从其它角度突破的情况下,会选择省力的路径,落脚到其它问题上去。比如说这个案例,最终落脚到转让定价上,你凭啥肯定谈判过程中没有挑战其它方面的问题?试想一下,本案中如果转让定价方面税局无法突破,会不会从其它方向突破呢?
  
七、盲人瞎马最危险
  
离岸贸易公司是一种简单粗暴的避税方法。此前国内反避税的法规还不完备,加上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有限,有些离岸贸易公司一时得逞,给很多人造成了错觉,以为这样做没有风险。事目前反避税的法规越来越健全,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也有显著的提高,这么做被发现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砖家不仅对国际税一知半解,对国际税收动态一知半解,对税局干脆不了解,或者说对税局征管能力的理解还停留在上个世纪或者十年前,对客户的建议全凭自己少得可怜的经验,盲人瞎马最危险。

回到衢州的案例上。《中国税务报》在这个案例后援引宁波大华电器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邹雅平的评论说,“…从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接受问讯的情况来看,境外实体功能定位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转让定价风险等涉税问题,逐渐成为证交所关注的重点…”。(请参考
特别纳税调整之后,你认真听过税务局的建议吗?)。转让定价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之一,不光税局很懂,而且有能力有充分的征管能力去应用它,而且证交所,也许很多别的监管部门都懂。而且不仅是转让定价,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进程,很多政府部门对国际税收的其它方面开始关注。政府部门懂得越来越多,无知无畏盲人摸象的砖家的蜜汁自信会误人的。

关于作者:Patrick Zhao,专注国际税务30年,曾任职税局、“四大”和外企,现专职从事国际税务咨询,服务过近百家知名客户,著有《“走出去”企业税务指南》。可通过以下图片中的信息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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