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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船员(海员)个人所得税咋回事?一篇文就让你看个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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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16: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海洋大国,拥有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稳定优良的海员队伍,是我国提升海运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海员队伍处在市场转型期,海员队伍结构、规模和属性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何保障稳定的海员队伍,提高对海员的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成为今年两会多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来自航运界、教育界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全国政协委员们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聚焦海员群体,他们呼吁改革现行的海员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升海员职业吸引力,让海员为支撑海洋强国建设“添砖加瓦”。


2019年11月20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公布出台了一系列个税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减免远洋海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会议决定,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年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税应纳税所得额。


640.jpg

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下面,我们来详细学习一下公告的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笔记:仅针对远洋船员出台的个税政策)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在船航行+累计+满183天。

3、必须是远洋船员!

4、仅限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

5、优惠: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远洋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先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笔记:

1、远洋船员包括两类: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远洋渔业船员。分别归海事管理部门和渔业管理部门管理。


2、根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

(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

(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

(三)机驾长;

(四)电机员;

(五)无线电操作员。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即: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各自又细分为若干类。


3、根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由农业部负责。

即:有税收优惠的包括上述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的远洋渔业职务船员。


4、思考:包括省级以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的海洋渔业普通船员?个人认为,是包括的,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肯定是远洋渔业普通船员。但本公告仅仅说到“远洋渔业船员”,难道普通远洋船员仅仅是因为取得的是海洋渔业船员证就算是远洋渔业船员?不公平啊。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1)第五条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2)第十五条规定,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6、《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1)第五条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2)第六条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注册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之一;

(三)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3)第八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笔记:

1、如何界定“在船航行时间”?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笔记:有选择权: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笔记:1、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2、问题是:本公告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没签署,会配合建立共享机制吗?)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29日



船员(海员)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船员纳税相关法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九条: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四十条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第三条: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船员纳税计算公式

船员的个人所得税算法:船员的工资是按月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全年工薪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视预缴情况多退少补。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采用这样的方式主要是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影响,职工的工薪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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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工资个税代扣代缴责任人船东代扣还是管理公司?  发表于 2022-7-11 18:10
船员个人所得税  发表于 2022-2-15 16:43
海员交税是怎么计算  发表于 2022-1-24 17:54
船员个税  发表于 2022-1-19 15:55
学习笔记摘自:法税先锋刘金涛  发表于 2020-10-2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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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0-20 16: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部新闻发布会,解读船员个税及新版海员证


在交通运输部举行2019年11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部新闻发言人、政策研究室主任吴春耕就船员个税优惠政策等问题答记者问。


澎湃新闻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船员个税优惠政策。请问一下出台这个优惠政策是基于哪些考虑?对我国远洋航运发展将产生哪些影响?


吴春耕:

记者朋友从新闻报道中也看到了,经国务院批准,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年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这个优惠政策的实施,是航运业界多年呼吁、多方协调、共同努力的成果,是国务院批准的又一项惠民政策,也是贯彻落实海洋强国,交通强国战略的具体举措,将有力促进我国高素质船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截至2019年10月31日,我国共有注册船员161.3万人,其中远洋船员人数为57.1万人。船员这个群体,虽然数量不是很多,但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很大,我国90%的外贸运输通过海运完成。海员这个职业社会关注度不高,他们远离陆地,远离家庭,忍受孤独,面对各种恶劣的海况。


近年来,受国际航运业持续低迷的影响,我国远洋船员职业收入与陆地职业收入差距逐渐缩小,职业吸引力显著下降,航海类专业招生人数基本呈现逐年下降趋势,现有高级船员队伍流失比较严重,船员队伍平均年龄趋于老化,这个特别让人担心。特别与国际上其他主要航运国和海员提供国相比,我国远洋运输船员的税负水平仍然较高、负担过重。为支持海洋强国、交通强国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挥财税政策支持作用,切实提升我国海运业和远洋船员职业竞争力,交通运输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经过5年的调研论证,在充分考虑海员职业的特殊性和国际性的基础上,推动出台了新的船员个税优惠政策。


对于你刚才提问中提到的这个政策出台以后会有什么影响,可以说,实施船员个税优惠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船员群体的关心,对航运业的重视,此举对我国航运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助于促进国家航运业发展。远洋船员是我国航运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的战略资源,实施远洋船员个税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船员发展环境,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远洋船员队伍,将充分满足航运发展需要,提升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是有利于服务民生。广大远洋船员受益于优惠的个税政策,减轻了个人税负,增加了船员实际收入,使船员切切实实得到了好处。


三是有助于提升船员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吸引更多有志于投身航海事业的年轻人加入到船员队伍中来,优化船员队伍的年龄结构和数量结构,一定程度上解决船员流失严重等问题。


四是可以进一步稳定船员队伍。鼓励船员上船工作,营造良好的船员发展环境。为发展我国海洋经济、实现“海洋强国”战略、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和“交通强国”建设等国家战略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中国水运报记者问:

我们了解到近期将启用新版海员证,请问最重要的变化是什么?


吴春耕:

海员证大家可能也知道,是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有效身份证件。我国现行海员证是2008年的版本,已不能适应目前的新技术标准和国际发展趋势,不能充分满足船员通关便利化的需求,需要进行改版。新版海员证将于今年12月20日正式启用,我们首次在海员证上增加了与电子护照完全相同的国家电子签名,首次植入了电子芯片,将海员的面部图像、指纹、手写签名等生物特征信息存储在其中。可以说,新版海员证达到了与我国电子护照同等技术水平,不仅大大提升了海员证的防伪能力和国际通行能力,也从技术上体现了海员证作为海员出境证件的属性和地位。


目前,26个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承认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2018年我国外派海员14.6万人次。此外,我国已与7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海运协定,所签署的海运协定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作为海员身份证件和便利通关的地位,如日本、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对我国随船海员实施免签政策。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推进落实海运协定有关海员便利通关的政策,积极推动海员持海员证自助通关、简化海员证办理手续等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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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0-20 17: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减免远洋海员个人所得税无疑是对中国航运业发展有重大利好的政策,有助于中国远洋海员队伍的发展壮大。其实这些年来,中国航运业的大佬门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呼吁国家出台免除海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在2013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远洋运输公司董事长高彦明提出“关于免征我国国际海员个人所得税”的提案。他提出免征国际海员个人所得税的7大理由:

  (一)海员是非常特殊和重要的职业。海员常年在海上漂泊,在封闭的环境中工作,面对着在陆地上难以想象的各种困难和危险。我国是航运大国,90%的外贸货物通过海上运输完成,航运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而海员则是航运业的核心与基础。另外,海员还是国家的预备役,在战时直接参加战争。

  (二)海员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海员是知识技术密集型职业,他们要知晓天文地理,精通全球航行业务,熟悉相关国际公约、法规和各种货运要求,并且必需取得十几项国际证书才能上岗。由于海员,尤其是高级海员的稀缺性,属于国际战略资源,各国都在争抢。而我国为培养国际海员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高昂的代价,如果不能稳住这支队伍,国家损失很大。

  (三)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是国际惯例。世界上主要的海洋国家都对海员个人所得税给予优惠。

  (四)为国内航运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外国的航运企业和国内不正规的中小航运企业利用国外发工资的办法,不为海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甚至不交纳“五险一金”),轻易就挖了中国航运企业的墙角,造成大量中国海员流失,致使中国航运企业成本大幅增加,国际竞争力大大降低,制约了我国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五)海员是国际公认的异常艰辛和高风险的职业。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许多人对海员职业不了解。海员与煤矿工人、地质勘探人员和民航驾驶员不同。海员长期在船上工作,生活空间非常狭小,长期在海上漂泊,远离陆地、远离社会、远离家人,长期面临着狂风巨浪、火灾碰撞、船舶沉没、海盗劫持和战乱等危险,长期经受着晕船和缺乏营养的痛苦,在心理上和生理上承受的压力是陆地人员难以理解和感受的。

  在2013年上海举办的“中国海员大会”上,中国船东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张守国曾表示,“国内很多非业内人士无法理解海员的艰辛,也不懂得海员减免税务的意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向纳税人征税是为了回馈纳税人。海员常年漂泊在海上,享受不到国内的公共服务,理所当然应当减免税负”。中远集团原副总裁雷海感慨:“海员是世界上风险最高的职业之一,海员免税在中国是有成功先例的。海员免税一定要得到最高领导层的关注。”

  事实上免除海员个税在国际上是惯例。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王吉宣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中指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如英国、挪威、日本、瑞典、新加坡、菲律宾、印度、韩国等,都给予海员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挪威、英国等老牌航运国家通过海员税收减免或免除兵役(韩国等)等措施来鼓励本国公民从事海员职业;同属第三世界的印度对海员实行在外183天个税免除;作为全球主要海员提供国之一的菲律宾对海员更是完全免税。目前,中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海员提供国,然而在全球五大海员提供国中,我国的海员税负无疑是最重的。”。

  船员的高负税也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主席丁小岗也曾在两会上为海员发言说,“当前,我国海员个税与新加坡、英国等完全免征及附条件免征海员全部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形成了较大差异。”。他认为当前海员税收政策与航运事业发展目标不适应,不仅影响了海员队伍稳定,也削弱了中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航运业是全球性行业,中国航运企业的竞争对手主要是实行了海员个税减免政策的欧亚航运强国,我国航运企业如果要达到同样或接近国外竞争对手的工资水平,不得不支出更多的用工成本。”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还不是完全免除海员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对航运业来说,无疑是是一次重大的政策红利。希望在社会各界的继续推动下,最终出台完全免除海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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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0-20 18: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员个税专题研究
作者:彭宇   作者单位系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一、国务院海员个税减征政策是否适应海员的发展需求?

2018年8月27日,第7次修正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此次修正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中本已不足的对海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做法与其他主要海运国家的通行做法大相径庭,也难以对我国海员队伍发展起到应有的吸引与调节作用。所幸,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年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该政策存在暂时性与减免力度不足等遗憾,更重要的是,该政策对海员的减征个税的要求,并不适应海员的职业特征。


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与海员队伍发展直接相关的问题需要被回答:现有海员个税减免政策如何适应海员的发展需求?暂行政策到期后是否还有其他较为可行的海员个税减免途径?主要海运国家的通常政策有哪些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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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中国海员个税缴纳情况及其减免路径这一涉及海洋强国人才基础建设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具有很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


二、中国海员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要性分析

百年大计,人才先行。海员队伍是海运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基础力量和具有战略意义的第一资源。没有稳定的海员队伍和广大海员的服务与奉献,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和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将无从谈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可以选择的职业越来越多。远洋海员职业由于其劳动时间的非固定性、生活及劳动场所的危险性、生活及劳动环境的长期封闭性、劳动的流动性与不稳定性较强,其社会认可度并不高。近年来,海员职业收入与陆岸职业收入相比,不再具有优势,甚至出现倒挂现象。职业吸引力进一步下降,“弃船上岸”现象逐渐增多,航海类院校招生人数大幅下降,航海毕业生从事船上工作的意愿也逐渐减弱。长此以往,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中国海员队伍将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国家涉海战略的实施也将受到影响。


2016年,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领导下,上海海事局联合上海海事大学、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共同撰写了《促进中国高端船员队伍建设政策研究报告》,对中国船员队伍的现状与发展进行全面而深入地研究。该课题对辽宁、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江西、湖北、福建、广东等省市19所航海类院校毕业生进行调研,分析发现,“薪酬收入”与“雇主满意度”呈正相关。“择业因素”调查中,36%本科院校毕业生与51%高职院校毕业生将“薪酬高低”作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课题组同时对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现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和上海华洋海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进行调研,平均每年有10%左右的船员流动,5年流动率高达55%左右。其中“薪酬收入”是离任船员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行文至此,有一个理论问题需要回答,那就是个税减免与劳动供给增加之间是否是因果关系?叶菁菁等在《个人所得税减免会增加劳动供给吗?》一文中较好回答了上述问题。该文使用了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2011年及2013年的平衡面板数据,利用双重差分法(DID)及固定效应模型(FE)实证估计了2011年所得税改革对于我国劳动者的劳动参与率与劳动时间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2011年的税改总体使中国居民劳动参与率提高5.8%,对已经进入劳动市场的劳动者来说,劳动时间并没有显著增加。进一步研究显示,税改减免力度越大,对劳动参与的激励作用越强,每1%的税率减免可以提高0.9%的劳动参与率,而每百元的税额减免可以提升0.08%的劳动参与率。在女性和男性劳动供给效应上,女性的劳动供给弹性在是否受到税改影响方面要大于男性,男性对税率减免力度更为敏感。同时,为了排除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可比性和增强识别性,该文借鉴断点回归法的思路,选取税率分界性两侧800元收入区间和1000元收入区间的样本估计此次税改的劳动供给效应,得到了一致的结果,2011年个税减免方面的税改使中国总体劳动供给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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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念谊在《泰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及启示》一文中分析,泰国为了鼓励医疗行业发展,在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项目中,对于其他行业最高可以扣除收入的30%,但对于医疗行业可以扣除收入的60%,较好地激励了人们从事医疗行业的热情。


由于航运业持续低迷,航运企业长期亏损,甚至出现破产清算,上述海员薪酬与海员期望和付出不匹配的情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处于新的历史方位下。在实践“一带一路”倡议、扩大对外开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背景下,需要也只能通过国家特殊政策支持,才能遏制海员人才的流失,保持海员队伍的稳定发展,保障国家涉海战略的推进实施。纵观世界主要海运国家,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提高海员收入,而且可以有效提高海员职业的幸福感和吸引力,是一项较为有效而可行的政策。因此,对中国海员个人所得税缴纳现状深入研究,寻找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差距,提出一套减免中国海员个税的可行做法,十分必要。


三、中国海员个人所得税缴纳现状

任何一个税种,都有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两个功能相互依存。相较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应该是第一位,收入功能是第二位。


我国于1980年制定了《个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个税法》至今已历经6次修正,个税税制也经历了个税内外两套税制并行的起步发展阶段(1978—1993年)、个税税制统一和初步发展阶段(1994—2004年)和个税税收法治化增强阶段(2005年以来)这三个阶段。


我国远洋海员个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计征方式 以及允许海员享受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普通劳动者的个税基本减除标准从1980年的800元上涨为现行《个税法》规定的3500元。海员附加减除费用则从3200元下降到1300元,海员个税综合减除标准从2000年的4000元上涨为2006年的4800元后,13年间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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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海员与普通劳动者个税减除标准比较

第7次修正的《个税法》除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这两个传统修正重点外,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然而,在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海洋强国战略、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今天,《个税法修正案》却删除了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意味着远洋海员与普通劳动者一样统一适用6万元/年的个税基本减除标准。本已不足的海员个税优惠政策完全消失。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率级距调整、免征额调整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方面。王钰等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一文中使用CHIP数据研究了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结果显示,税率级距调整、免征额调整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三项改革均恶化了我国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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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个税法》第4条第10款,“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可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所作出了海员减税的决定,此项政策回应了近几年航运业界人士及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海员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关注问题。然而,作为一个暂行政策,该政策与国际航运大国的通行做法仍有差距。主要表现在:

1.该政策为暂时性的做法而非永久减免;

2.该政策对海员个税是减征而非免征;

3.该政策对适用对象有“一年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的要求。

上述“一年”是指我国的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海员的上船时间是不固定的,大量存在海员在下半年上船6至8个月的情况。同时,海员流动性较强,一年当中可能就职于两家船公司,个税减征条件的计算并不连续。如果严格按照减征政策施行,对于下半年上船、又就职于两家不同船公司的海员而言,前后两年的收入都无法获得个税减征优惠。


四、主要海运国家海员个税政策分析

对全球主要海运国家或地区税收法规进行梳理,针对海员职业的个税减免制度已成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根据减免力度从强到弱依次为:完全免征海员全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附条件的免征海员全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附条件的免征海员海上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为海员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直接扣除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总额、高于一般标准的征税起征点、满足一定条件的税收补贴、采用特定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等,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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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海运国家海员个税税收政策总结

上述优惠政策不仅使这些国家的海员群体更具职业荣誉感,还降低了该国或地区海运企业的成本,促进海运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了国际竞争力。表面上看,这些政策是考虑到海员职业的特殊性而给予的税收优惠,然而在更深层面上,这些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保持海洋强国地位、发展海洋战略而对关键人力资源进行的补贴和扶持。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对远洋船员减免个税的国家或地区,都是在该国或地区的《个税法》中明文规定,几乎没有通过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命令施行的。这样既保障了政策的稳定性,又保障了政策的权威性。中国个税改革路径的选择除了要参照“宽税基、少优惠、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改原则之外,需要考虑中国税收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力,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积极应对其他国家的税制改革,保持中国的税务国际竞争优势。


五、中国远洋海员个税减免后续路径分析

根据前述分析,现有海员个税减征政策并不完全适应海员上船时间不固定性与海员流动性大的职业特征。减免企业经营税和海员个税已经成为国际海运业普遍做法,但国内各界长期对此认知不一。由于国内立法资源紧张,海员职业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海员群体规模较小等原因,海员个税减免问题迟迟难以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现有海员个税减征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2023年以后,海员个税的缴纳政策如何实施尚未可知。本文提出一条全新可行性路径,通过修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MLC 2006”)全面免征海员个税,免除了现有政策可能带来的不适应海员职业特征的情况。既使得我国海员个税的优惠政策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又避免陷入国内各界的争论当中,维护了海员个税减免政策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一)通过国际公约的修正减免中国海员个税

《个税法》第4条第9款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2016年11月12日,MLC 2006对我国正式生效,该公约的批准对我国海员群体的权益保障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这就给我国海员个税减免提供了一条全新的可行性路径:推动修正MLC 2006,使之明确涉及海员个税减免的条款,继而适用《个税法》第4条第9项的规定,使我国海员实质上享受个税减免的优惠保障。


(二)修正MLC 2006的具体路径

MLC 2006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由“条款”(Article)”、“规则”(Regulation)和“守则”(Code)三部分构成。其中“条款”规定了公约的核心原则、海员的基本权利以及公约成员国的基本义务。“规则”对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成员国的义务作出了一般规定。而“守则”规定的则是“规则”的具体实施细节,由具有强制性的“标准A”(Standard A)和具有非强制性的“导则B”(Guideline B)组成。


“守则”按上述方法划分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公约得以顺利通过并生效,因为过高或过于统一化的国际标准会大幅抬高海运成本,从而降低某些国家在海运业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MLC 2006中的一些内容如工资标准、海员招募机构和海员的社会保障等在短期内难以形成一个全球统一的标准,即使形成了这个全球统一的标准,鉴于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这种统一标准可能也仅能体现名义上的公平,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鉴于此,“导则B”不具有强制效力,批约国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国内立法,极大地增强了公约的可操作性。同时,MLC 2006建立了一套能够随着世界经济和航运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有效更新本公约内容的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MLC 2006的持久的生命力。


MLC 2006中包含了两种修正案通过程序,即公约第14条与公约第15条。公约第14条所规定的对公约的修正程序实质上就是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公约的程序,难度较大。公约第15条所规定的对守则的修正程序可以理解为“公约更新的一种简化程序”。这是为了满足迅速更新公约的技术部分而不必修订整个公约的需要而设定的程序。


将MLC 2006第14条和第15条在修正案通过程序要求和修正案的效力方面的规定进行详细对比,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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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修正程序和第15条修正程序比较

对上述表格进行分析可知,第15条修正程序在促进修正案的生效以及修正案的适用方面更易实现。在上述两种修正程序中,通过第15条修正程序形成关于“守则”的修正案以使得MLC 2006作出海员个税减免的规定是一个更为可行的方案。


(三)MLC 2006修正案提案具体内容

鉴于“标准A2.2-工资”中条款为归纳性的描述,故不应涉及具体细节。考虑到海员集体协议中规定的海员收入占了海员全部收入的大部分比例,同时现有大部分主要海运国家的海员个税国内立法中都支持直接免除或附加条件的减免海员海上收入部分的个税。因此,建议在标准A2.2条款的第5款和第6款之间增加以下条款:


“各批约国应确保对海员减免集体协议中所规定的所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相应地,在“导则B2.2-工资”中,向批约国提供如何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的指导性做法。目前主要海运国家主要采用完全免征海员全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附条件的免征海员全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附条件的免征海员海上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等做法,因此,在该导则条款中可增加以下新的条款:


“导则B2.2.4-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对于减免海员集体协议中所规定的所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实现:

1.完全免征海员全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2.在满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如在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工作达到规定的天数,完全免除海员全部收入或集体协议中所规定的所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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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修正MLC 2006的可行性预期

虽然按照第15条修正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更容易被批准与生效,但在通过程序环节并没有实现简化。第15条修正程序在第14条修正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三方专门委员会[1]的提案通过程序。从表2中也可以看出,三方专门委员会通过程序在支持票数量、出席委员比例、三方代表比例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若要修订MLC 2006守则,使之能够成功地包含减免海员个税的条款,必须得到批约国、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的支持,同时修订的内容必须符合MLC 2006的立法理念。


(一)批约国支持修正案的预测情况

如前文所述,目前主要海运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的国内法。这些主要海运国家又同时是MLC 2006的批约国,因此,若在MLC 2006中涉及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将很大程度上会获得主要海运国家的批约国的支持。


(二)船东组和海员组支持修正案的预测情况

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可以有效地节省船东的营运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海员的收入,吸引更多的人员参入海员队伍,可以预期,该提案会同时获得船东组和海员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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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MLC 2006立法理念符合性分析

MLC 2006全方面维护船员权益,被誉为“海员法典”,海运业是在国际环境下运作的,海员的劳动具有国际性,受国国际劳务市场的影响和国际航运法规的制约。提高海员收入水平是MLC 2006的立法理念之一。


此外,MLC 2006导则B2.2.2工资4(a)规定:“同工同酬应适用于受雇于同一船舶的所有海员,不得依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加以歧视。”也就是说批约国在立法或者是履约方面要以此为标准,受雇于同一船舶上的不同海员如果其工作职位和性质完全相同的话,应该有相同的薪酬。鉴于目前并非所有批约国对海员均有免税或减税政策,存在拥有相同岗位、因国别不同而收入差异较大的现象,有悖于同工同酬的立法理念。


(四)海员个税减免对我国总体税收的影响

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注册国际航行海船船员575,823人,其中持有国际航行海船适任证书的船长17,097人,持有国际航行海船适任证书的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高级船员96012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87332人。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2020年3月31日发布的中国(上海)国际海员薪酬表估算不同职务的远洋海员的缴纳个税的数额,最终估算出全部远洋海员的个税纳税总额约为3.74亿元人民币。2019年1-12月份,累计税收收入157992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10388亿元 。根据表3的估算,将全部远洋海员个税总计3.74亿元减免,也只占当年国家税收的0.00237%,占国家个税收入的0.036%。对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微乎其微,却能提升作为海洋强国战略中关键人力资源的海员的职业吸引力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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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员各职务缴纳个税估算


七、总结

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远洋海员个税减征政策提高了海员职业的幸福感和吸引力,更可以有效增加海员的劳动供给,有助于推动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然而,该政策仅为暂时性的减征海员个税政策,同时,该政策的减征条件不适应海员上船时间不固定与流动性较大的职业特征,与国际航运大国的通行做法仍存在差距。鉴于直接从国内立法减免我国海员个税的困难性和复杂性,根据《个税法》第4条第9项规定提出了一条全新可行性路径:推动修订MLC 2006,使之明确涉及海员个税减免的条款,使我国远洋海员实质上享受个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同时,分析了具体修正程序与提案具体内容。最后,对修正MLC 2006的可行性进行预期,研究认为该修正案会得到批约国、船东组和海员组的支持,符合MLC 2006提高海员收入和同工同酬的立法理念,也对我国总体税收的影响微乎其微。综上,认为该个税减免路径合理而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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