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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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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0: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8481ce0158860622af00a2&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9〕20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年10月2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2号

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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