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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124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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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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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19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2〕12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124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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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124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称: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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