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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1]8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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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1111/t35943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1]89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1]8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1]89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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