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地税字[2007]327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地税字[2007]32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9月20日
各征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87号)精神,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检查工作,并在6月份接受了自治区地税局清算检查小组对呼市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专项检查。从我局开展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以及自治区地税局的专项检查情况反映,我市在土地增值税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按时完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征管局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116号)精神,对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按市局确定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征收局所辖的房地产企业抽查,以督促政策的执行到位。
二、加大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检查工作,按照自治区地税局的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工作期限延长到2007年12月25日。
三、各征管局要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的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完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及征收方式的认定,并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认定表》和汇总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底册》。
四、各征管局要对所有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全部进行清算,并且要做到边清算边入库。务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局税政科。此项工作列入年终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