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87]33号 1987-05-07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法规自2008.1.31起全文废止。 为了配合军队精简整编工作,充分发挥空余营房的经济效能,支援国家建设,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198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