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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评析系列之一:“大头小尾”虚开案件中应如何确定虚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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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8 10: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税务数据采集和比对越来越便捷的时代,居然还有人通过“大头小尾”的方式来虚开增值税发票。尽管是普票,但在金税三期的眼光下,也基本上相当于裸奔了吧。感慨之余,我们分享一下“大头小尾”的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时虚开金额的认定问题。在税务数据采集和比对越来越便捷的时代,居然还有人通过“大头小尾”的方式来虚开增值税发票。尽管是普票,但在金税三期的眼光下,也基本上相当于裸奔了吧。感慨之余,我们分享一下“大头小尾”的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时虚开金额的认定问题。
(2018)辽0103刑初233号梁雷非法经营罪、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梁雷以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方式向沈阳市于洪区中医院、庄河市中心医院、瓦房店轴承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开具辽宁省增值税普通发票83份,发票联价税合计人民币4,830,700元,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发票认证子系统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查询,其申报的发票金额人民币40,971.12元,税额人民币1,228.8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2,200元。虚开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788500元。被告人梁雷以沈阳嘉康泽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上述医院开具发票。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在确定虚开发票金额时,采用了减法的方式,即以大头减去小尾,以发票联价税合计的金额减去存根联中价税合计的金额。我个人认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这种做减法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发票不同联次的开具,属于一次开票行为,其中有一个联次与实际不符,即应当认为所有联次的开票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开票行为都是虚开。在本案这种发票联价税合计人民币4,830,700元,存根联价税合计人民币42,200元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虚开金额为发票联价税合计人民币4,830,700元,而没有必要扣减存根联价税合计人民币42,200元。存根联的虚开,导致所有联次均属于虚开。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在确定虚开发票金额所采取的减法方法,也会遇到现实的挑战。假如被告人所开具的发票联与存根联的价税合计只相差10元,则按照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计算方法,虚开的金额就只能认定为10元。这种认定虚开的方式,与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认定虚开的方式显著不同。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减法”,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涉税案件中认定标准,亟待最高人民法院逐步予以统一。


作者:王永亮
中共海关总署党校(上海海关学院)教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审判员。

2004-2014年在法院工作期间,曾主审各类行政案件100余件,主持并参与大量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拥有丰富的行政争议解决经验。2014年起,任职于上海海关学院,从事税法等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并兼职从事关务及税务律师工作。曾为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税收争议解决服务,代理企业参加税务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以及走私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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