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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评析系列之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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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8 10: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刑法有很多很神奇的地方,其中之一是没有法定的量刑标准,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确定量刑标准。今天来聊聊虚开发票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并未对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当中是参照非法出售发票罪来作为起刑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有的话,大家一定留言告诉我)。各地人民法院的判决又是百花齐放的态势。


在(2018)浙0603刑初1023号应某某、钱某某、张某某等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沈杨飞提出虚开51张发票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经查,虚开发票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是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本案中,虚开发票金额累计达500万余元,已远超立案标准的十倍以上,应属情节特别严重。不采纳辩护人沈杨飞的该辩护意见。”


在(2018)苏01刑终188号葛春菊与朱某1、李某1、葛某某1、葛某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及未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发票罪,虽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未对“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本案中葛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达到9799万余元,葛某某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达到8150万余元,均超过40万元标准的200倍以上,而且多次向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公诉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依法予以纠正、拒不采纳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且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也认为原审判决正确。故相关上诉意见、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虚开发票罪中,到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应该是多少呢?最高法院是否应该尽快统一一下裁决标准 ,而不是继续让基层法院跟着感觉判决呢?


作者:王永亮
中共海关总署党校(上海海关学院)教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审判员。

2004-2014年在法院工作期间,曾主审各类行政案件100余件,主持并参与大量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拥有丰富的行政争议解决经验。2014年起,任职于上海海关学院,从事税法等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并兼职从事关务及税务律师工作。曾为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税收争议解决服务,代理企业参加税务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以及走私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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