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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评析系列之五:电商平台代开票或可减少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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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8 10: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虚开泛滥,除了当事人逐利之外,税收制度本身在操作层面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交易实际,也是值得反思的内容。比如,开票的便捷性、开票的成本等,都是税收规则设定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今天聊聊电商平台代开发票的问题。聊平台开票,与我平时接触的案件有关。举两个例子。一个是TB卖家涉嫌虚开,一个是TB买家涉嫌虚开(虚受)。

在TB卖家涉嫌虚开的案件中,当事人是一个创业的大学生,因为买家坚持要发票,没有发票不买,卖家只好花钱买了两张发票寄给买家。于是卖家和买家都虚开了。

在TB买家涉嫌虚开的案件中,买家购买了大量的商品用于生产,品种多数量少,卖家拒绝提供发票,爱买不买,于是买家妥协了,在未获得发票的情况下完成交易。为了税前扣除,买家又花钱从其他地方买了两张普票入账,结果涉嫌虚开。

在办案的同时,我也在思考,这种与电商平台相关的交易中出现的虚开,难道真的都是当事人的错?有没有可能从税收制度上解决问题呢?

税收制度,在设定时往往不考虑实际运行当中当事人遵从的成本。再通俗点讲,就是听税务局的话,究竟需要当事人投入多大的成本。

电商平台上面,我们看到许多交易的价格低得惊人,十几块钱,就可以从甘肃或者新疆,把五斤的水果发到上海。我不知道准确的利润率,但我觉得应该不会有多少利润。这时候,作为买家,如果我一定要求卖家开一张发票,对卖家来说可能真的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按照现行的规定,卖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但其中投入的时间成本、人力物力是卖家难以接受的。这些没有体现为金钱的投入也是一种成本,但在税收执行过程中往往被政策的制定者所忽略。小小卖家可能就是一个人,让他每单申请开票,可能真的是吃不消,于是,他只能选择不开票。

卖家不开票,买家的苦恼就来了,成本无法列支,税前无法扣除。于是,一个买两张的念头若隐若现、浮出水面。

要打破这种局面,我的建议是规定由电商平台代开发票。

这其实也不是什么全新的概念,在物流行业中,国家税务总局就有类似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明确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运输者提供了运输服务,统一由平台开票。比如,我们乘坐了DD网约车,并不是由运输的实际提供者开票,而是由DD统一开票,每一单交易都可以开票。

基于这个思路,是否可以考虑电商平台代所有的卖家开票,以消除这种因为开票困难造成的虚开发票行为呢?


作者:王永亮
中共海关总署党校(上海海关学院)教师,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审判员。

2004-2014年在法院工作期间,曾主审各类行政案件100余件,主持并参与大量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拥有丰富的行政争议解决经验。2014年起,任职于上海海关学院,从事税法等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并兼职从事关务及税务律师工作。曾为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税收争议解决服务,代理企业参加税务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以及走私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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