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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节税,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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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9 11: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胡晓锋

作者系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6月5日,某地税务局稽查局披露:经过查证,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2048.5万元,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了追缴税款2048.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处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账务处理机构,怎么发生了这样的税收违法行为?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一份已生效刑事判决书中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基本案情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9日作出的已生效刑事判决书(﹝2019﹞云0103刑初1435号),王某某和高某分别是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2016年~2017年期间,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及王某某安排公司员工注册成立B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C信息咨询服务部等商事主体,并实际控制4家公司和6家个体经营户。

2016年~2019年3月,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无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4家公司和6家个体经营户的名义,由被告人王某某、高某经手,为自己虚开5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71647640.89元,抵扣税款2114477.65元;虚开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194174.8元,抵扣税款5825.2元。王某某、高某将这些发票纳入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账目,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法院判决

被告单位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安排公司员工成立并实际掌控4家公司和6家个体经营户,在没有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让上述公司、个体经营户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继而达到进项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目的,偷逃国家税款,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安排成立相关公司、个体经营户,向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主观上明知且积极参与;被告人高某作为被告单位财务人员,在明知单位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被告单位并抵扣税款,使被告单位得以实现抵扣税款牟利的目的。两个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并实施犯罪行为,分工合作,犯罪地位等同,不宜区分主从关系。

依据有关规定判处A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律师观察

通过税收筹划节税,是不少纳税人在做或想做的事情,迎合这种需求,网上有大量节税产品和服务,但其中不少像本案中的做法,实际是违法行为。筹划节税,必须以不违反税法规定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财税服务机构和专业的财务服务人员,对涉税法律法规应该非常熟悉,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要承担的责任也应该心知肚明,本应依法申报纳税,却虚设交易对象,虚构服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偷逃税款,可谓明知故犯,性质恶劣。

自营改增试点工作全面铺开以来,增值税发票管理成为税收征管的重要抓手,辅以更高效精准的税收征管系统,税务部门通过发票底层数据比对,能够第一时间发现涉税违法线索,并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排查,这有效压缩了非法节税方案的实施空间。尤其一些在发票上动手脚的税收筹划方案,很容易成为税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打击的对象。想通过税收筹划节税的纳税人,如果不将依法依规作为前提,到头来很可能节税不成,反遭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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