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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6]1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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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581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发[2006]117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6]1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款缴库及手续费给付问题
1、由长春、吉林、通化原铁路分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异地缴纳税款代缴库专户--“待缴库税款”。并将国库开户行、收款单位、帐号提供给沈阳铁路局财务部门办税人员。
2、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管理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收到税款后,用税款缴款书将此税款缴入国库,在备注栏填写“沈阳铁路局缴印花税”。并于7日内将缴款书国库收讫联邮寄沈阳铁路局财务处(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邮编:110001)。
二、地方铁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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