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股息所得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
东地税发[2008]60号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股息所得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
东地税发[2008]60号
全文有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局所辖一间生产性中外合资上市公司。该公司前身为东莞生益敷铜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由东莞市电子工业总公司、香港伟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伟华”)、香港福民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主要生产印制线路用覆铜箔板、粘结片。1998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该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社会公众股(A股)8500万股。2000年2月,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更名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6年9月,公司总股本为957023439股。
2006年1月,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支付股份的方式向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股东做出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3.3股股票对价,非流通股股东总共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63917649股。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国家商务部批准,并于2006年3月实施完毕。方案实施后,公司发起人持有的非流通股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持股比例由69.64%减少至59.62%;其中,该公司第一大股东香港伟华持股比例由25.91%减少至22.18%.
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条,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所征税款为股息总额的5%.该公司现向我局咨询:其外国投资者香港伟华因执行国家股权分置改革规定而使持股比例减低,从而导致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25%这一情况,是否可以按照公司股改前外方的持股比例来对外方取得的来自该公司2008年度的股息所得计征税款,即按照《安排》规定的5%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认为:《安排》中有关股息条款并未对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否曾经拥有支付股息公司25%以上资本的情况作出特殊规定,同时由于香港伟华2008年度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比例已经低于25%,因此香港伟华从该公司取得的2008年度股息所得不能够享受按5%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
当否,请批复。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