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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9]5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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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梅地税发[2009]52号
文件名: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9]5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9]5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9]5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1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局决定将梅揭、梅河和天汕高速公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由机构所在地调整为房产、土地所在地。高速公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缴款、入库方式按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纳税(费)申报、缴款、入库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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