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3]74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3]74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0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并于2013年11月22日前将名单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