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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2000]239号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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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076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流字[2000]239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2000]239号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2000]23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税局
2000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本通知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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