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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1]21号 财政部、国有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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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86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1]2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1]21号 财政部、国有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有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1号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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