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3]9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国家对金融企业利息核算办法进行了多次调整,使得企业利息核算工作出现了一些复杂因素,也给营业税征管带来了一定影响。为适应金融企业利息核算办法的调整,及时了解掌握税源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营业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从营业额中减除的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为掌握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情况,各银行、信用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随同营业税申报表报送上一年度“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处理情况明细表”,各市州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局(明细表及市州汇总表样式附后)。
二、对《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吉地税流字[2001]140号)中的监控分析表格进行适当调整,在各季度分析报表(即表1、表2、表3)中增加应收利息、实收利息、收息率、消化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和计税利息指标栏次。其中:应收利息是指本期所有贷款的应计利息;实收利息是指本期实际收到的利息;消化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由三部分组成,即冲减利息、核销呆帐处理利息和未冲减前收回利息;计税利息是指本期计征营业税的利息收入,用公式表述为:计税利息=实收利息-消化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本期未超过利息核算期限列入表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和收回上期列入表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后两项称为当期计税利息调整额。各调整的表格样式附后,并同时通过省局网下发。
三、开展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动态警示分析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开展税源动态警示分析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74号)规定,凡下列指标达到警示值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列为重点稽查对象,分析具体原因,并将情况上报市州局,市州局汇总后随同各季度及年度分析材料报送省局。
(一)金融企业指标
1、收息率,低于上年同期。
2、当期计税利息调整额占实收利息的比例超过10%以上。
3、实际入库税额比上年同期增长或下降15%以上。
(二)保险企业指标
实际入库税额比上年同期增长在5%以下。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年度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处理情况明细表
2、年度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处理情况汇总表
3、调整的季度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