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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5]5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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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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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334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函[2005]51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5]5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5]5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税收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中有关营业税政策转发给你们,各地在省局具体操作办法制定下发前,可按此掌握执行。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其购买时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布的当地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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