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关于对2007年Y001246号省长电子信箱邮件答复情况的说明
吉地税发[2007]63号
省政府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
接到2007年Y001246号省长电子信箱邮件转办单后,我们立即按要求对乔宇同志反映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实行先征后退税款,带来很大麻烦,希望减少不必要的环节”问题进行了答复,得到了乔宇同志的理解和支持,现将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因此,税务机关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实行先征后退税款,在执行上,是有政策依据的,体现了发票控税的基本精神。
二、关于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中,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给您带来很多麻烦。这一点,我们深表理解和同情,也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办理退税,从申请、审批到税款退付,程序复杂,环节较多。对税务机关内部而言,涉及税源管理、计会等部门;对税务机关外部而言,涉及财政、国库、金融等部门。所以,在税收工作的基础层面,我们应以服务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着眼点,进一步创新服务理念,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方法,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在税收工作的拓展层面,我们要以提高社会综合服务质量为宗旨,积极地与有关部门沟通,优化服务手段,理顺退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协调征管环境,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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