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未参与实际运输实务,营业税如何征收?
[案例]130002377
根据《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