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31
  • Tax100会员 33544
查看: 511|回复: 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6]3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7-11 10: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一[1996]3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6]3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3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35号
  全文有效
  1996-08-02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对金融业中以月度结报表的金融单位(如证券、典当等),其外汇折合人民币的办法按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纳税人外汇折合率一经确定应报税务征收机关备案,一年内不得变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