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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474 出租场地,一次性收取租金,税费怎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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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0 11: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租场地,一次性收取租金,税费怎样缴纳?
[案例]130002474

一、营业税 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一次性租赁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的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如果企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租金收入5%)、城建税(营业税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房产税(租金收入12%)、堤围防护费(内资企业按租金收入1.3‰; 外资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按租金收入0.9‰)、印花税(租金收入1‰)、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则不涉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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