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12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12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14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各财税监督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免税品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特许经营费予以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