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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6]12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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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所一[2006]129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所一[2006]12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12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12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14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各财税监督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免税品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特许经营费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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