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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发改高技(2012)126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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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发改高技(2012)12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发改高技(2012)126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发改高技(2012)126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发改高技(2012)126号
  全文有效
  2012-12-28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的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参照《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的有关规定和进度要求,同步开展市级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为规范相关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企业”),是指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企业”)相关申报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级认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级重点企业的认定办法和开展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认定主管部门委托本市相关领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分别负责国家和本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申报受理、初审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按照现行国家重点企业申报公告要求,同步组织国家重点企业和市级重点企业的申报受理工作。申报企业按要求向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 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基本条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组织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按照国家重点企业申报条件、评审要求和总量控制原则进行评审,向市级认定主管部门提交国家重点企业上报建议名单及相关书面材料。市级认定主管部门会商确定国家重点企业报送名单,并按照国家有关报送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级认定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审查研究后,根据国家重点企业认定情况和总量控制原则,择优遴选提出入选市级重点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如无异议,向获得认定的企业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 经认定的市级重点企业,可按照《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及相关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本市的优惠政策,享受年度与同批国家重点企业相同。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重点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事项时,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认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企业不得承继市级重点企业称号和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的企业,四年内不得申报认定国家及市级重点企业和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企业申报国家重点企业和市级重点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行业协会应中止其认定申请,并报市级认定主管部门备案,四年内不得申报国家重点企业和市级重点企业;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市级重点企业资格,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已获得资金奖励的,追回奖励资金;情节恶劣的,给予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级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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