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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2014]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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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所[2014]2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2014]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4]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4]24号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8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地税所[2013]110号)的规定,现将市局制订的《开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事项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开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事项管理规程
  事项名称:开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事项管理规程(证明认定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地税所[2013]110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申请表》(附件1);
  2.属于利润分配的,提供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或其授权机构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3.属于撤回或减少投资的,提供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或其授权机构作出的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撤回或减少投资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和撤回或减少投资的账务处理凭证,收回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提供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4.属于企业清算的,提供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或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
  5.属于不按投资比例分配的,提供盖有“工商材料证明章”的公司章程;
  申请期限:居民企业应当自决议日或清算日起至次年4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期限:七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征管所
  分局工作要求:
  1.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核对申请企业的投资方及其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与综合征管软件是否一致;
  3.核对计算限额所属年度的相关数据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一致;
  4.核对相对应年度的“董事会以前年度(包括本年度年中)已作出分配决定的股息、红利分配金额”金额与历年已开具的《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是否相符;
  5.属于企业清算的,核对综合征管软件中已终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中的“股东名称”、“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和“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与《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申请表》中的“投资方名称”、“投资比例”和“本次股息、红利分配金额”是否一致;
  6.属于不按投资比例分配等情形的,核对公司章程是否盖有“工商材料证明章”,核对公司章程专门约定的特殊分配比例与实际分配比例是否一致;
  7.属于撤回或减少投资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的相关规定,核对确认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投资收回金额、股息所得金额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金额;其关系式为:股息所得金额=收回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投资收回金额-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金额;按照股息所得金额开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中的本次股息、红利分配金额。
  回复方式:
  1.《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第19列为“一般格式”附件2)
  2.《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通用格式)(第19列为“通用格式”附件3)
  

  附件:
  1.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申请表
  2.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一般格式)
  3.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通用格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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