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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浙商务联发[2014]138号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申报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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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浙商务联发[2014]138号
文件名: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浙商务联发[2014]138号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申报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申报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4]138号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申报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4]138号
  全文有效
  2014-11-18
  各市及义乌市商务局(商务委、贸易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金融(上市)办,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为做大做强流通主体,提高流通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1号)精神,加大省重点流通企业培育力度,按照《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修订稿)》(浙商务联发[2011]11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2014年拟新认定若干省重点流通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总部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符合《认定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流通企业。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向总部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认定办法》规定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征求财政、工商、国税、地税、人行、金融办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宣传发动,严格按《认定办法》规定,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在推动浙江产品开拓国内市场、扩大省内消费、创新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等领域成效显著的申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每个市(含义乌市)推荐的企业数量不超过1家。
  四、其他事项
  省重点流通企业申报表格和相关政策文件,可在省商务厅网站下载。各地申报资料(含申报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1式2份请于12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申报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省商务厅商发处 骆林勇
  电 话:057187057587
  电子邮箱:luolinyong@sina.com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68号
  邮 编:310006
  附件:
  1.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申报表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纲要
  3.地级市相关部门推荐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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