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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科合[2016]9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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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科合[2016]9号
文件名: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科合[2016]9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6-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科合[2016]9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科合[2016]9号
  全文有效
  2016-6-14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环境,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构建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和标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现予印发,供本市各级政府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时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
  2.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4日
  附件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环境,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构建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和标准,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从事科技研发及其成果应用、科技服务等科技活动的中小规模居民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企业自评、政府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采用基本准入指标判定和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评分定级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基本准入指标的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准入指标条件:(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创新活动;或从事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活动;(二)企业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第六条 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的评分:
  (一)科技活动评分基本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力资源、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等三类指标,满分100分;
  (二)科技活动评分加分指标,具体包括科技创新资本化能力、科技创新全球化能力和科技创新政策协同力等三类指标,满分30分。
  具体评分方法及标准详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第七条 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的定级:
  根据本工作指引第八条的评分结果,科技活动创新评价指标设定三档(A、B、C三档)六级(即AAA、AA、A、BB、B、C六级)。其中:AAA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121分以上(含121分),AA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101-120分,A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100分,BB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89分,B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60-69分,C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条 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通过“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在线填报《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自行评价是否达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本工作指引第五条基本准入指标条件,且根据本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综合评价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的企业,在提交《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后,可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政策。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仅在填报的当年度有效。
  第十条 政策实施部门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开展事后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由相关政策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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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科合[2016]9号  发表于 2021-2-1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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