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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8]40号 关于对以抵押款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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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hs//200909/t28921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1998]4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8]40号 关于对以抵押款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以抵押款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40号

状态:废止

   
  最近,在印花税纳税检查中发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表明,出租方以自用房屋无偿租赁给承租方,作为互惠互利条件,承租方将一定金额的无息抵押款付给出租方,待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抵押款一次性归还给承租方。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印花税征管,经研究,现就上述合同(协议书)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以押款形式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协议书),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其合同(协议书)记载的抵押款应视为房屋租用期内的租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列举的财产租赁合同的1‰税率计算贴花。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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