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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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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晋地税农发[1999]28号 |
文件名: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农发[1999]28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县烟草公司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9-07-1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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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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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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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县烟草公司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1999]28号
全文有效
代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你县烟草专卖局随房产买卖转让给刘某的846.85平方米国有土地,属划拨土地再转让。转让方即你县烟草专卖局,应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交付土地出让金,并按所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补缴契税。无论房地产转让双方如何操作,出让金最终由谁负担,均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补缴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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