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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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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文件编号: |
晋地税稽告字〔2001〕3号 |
文件名: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晋地税稽告字〔2001〕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长子县粮油批发市场土地增值税偷税案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01-01-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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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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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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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长子县粮油批发市场土地增值税偷税案的公告
晋地税稽告字〔2001〕3号
全文有效
2001.01.05
该企业1996年建造办公楼一幢,1999年4月将其中15间临街门面房出售,取得收入100万元,未申报缴税。长治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土地增值税123474.86元。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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