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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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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4.29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厦门市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及时总结执行中的经验和做法。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
  1.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推荐表.doc
  2.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模板.do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
  厦门市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统一执法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提高执法质量,总结执法经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和《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实施办法》(税总发〔2019〕139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制度是指市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收集、总结、汇编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相类似的税务行政执法案件时学习、参考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真实、必要、公开、规范的原则。汇编的典型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针对性、实用性,在说理执法方面具有示范性。
  汇编的典型案例不得与税务总局发布的指导案例冲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典型案例,是指税务行政执法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
  (一)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二)容易产生执法争议的;
  (三)适用的法律条文比较原则、不够明确的;
  (四)具有典型说理执法效果的;
  (五)具有普遍学习、参考意义的;
  (六)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前款所称“发生法律效力”,是指税务机关作出执法决定之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终结。
  第二章 典型案例的确定与汇编
  第五条 市局面向全市税务系统征集典型案例,或从已办结案件中选择典型案例。各基层局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市局的要求,推荐典型案例。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认为有符合典型案例条件的,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推荐。
  各基层局对本单位推荐的案例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典型案例条件,可供全市税务系统学习、参考的,应推荐至市局政策法规处。
  各基层局认为本单位推荐的案例符合税务总局《实施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可在向市局报送典型案例的同时,建议其向税务总局推荐为指导案例。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社会组织向税务机关推荐的案例,应当在20日内以适当形式反馈处理结果。对符合税务总局《实施办法》第三条条件的案例,可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八条 各基层局向市局推荐、报送典型案例,应当以纸质和电子介质形式提交《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推荐表》(附件1)以及按照规定体例编写的案例材料。
  《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推荐表》包括案例名称、原税务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案例来源、推荐理由、推荐单位意见等。
  典型案例材料包括案例名称、关键词、执法要点、法律依据、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及理由,典型意义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附件2)。典型案例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但不得变动实质性内容。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对提交的案例进行严格的初选、评审,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评审人员应当从业务部门骨干、税务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具有丰富经验的办案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 评审典型案例,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否符合案例编写体例的要求;
  (五)是否保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否考虑了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评审人员进行评审后,应当就选送的案例是否符合上款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对相关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后形成典型案例送审稿,提请局领导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发布,必要时可以汇编印刷成册。
  第十二条 发布典型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第三章 典型案例的运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典型案例相类似的案件,可以参考典型案例的处理。
  税务机关在内部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典型案例说明理由,但不得将典型案例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四条 市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级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
  (一)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
  (二)和税务总局发布的指导案例或市局新发布的典型案例相冲突的;
  (三)典型案例中的税务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四)其他法定事由应当清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原税务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在20日内报告市局。
  各基层局认为典型案例应当清理的,可以向市局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局应当及时对典型案例进行清理,对典型案例汇编进行修改。
  典型案例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失效的,应当在典型案例法律依据中作出标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全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推荐、编审、发布、运用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全市税务系统法制部门牵头负责有关税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等工作。
  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督审等部门协同做好典型案例的推荐、初审、遴选、编纂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典型案例相关资料由市局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及时归档。归档材料包括案例推荐表、评审意见、会议纪要、案卷资料等。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日”是指自然日。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的通知》(厦税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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