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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7]1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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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7]12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7]1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22号
  全文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继续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税收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2号)安排,区局决定2007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将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为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总局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结合征求各地汇总的意见和建议,区局研究决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7年全区地税系统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具体检查方案见附件1 ):
  1.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2.服务业(重点是租赁业和中介服务业);
  3.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各类医疗机构、教育机构)。
  各地可在确保完成区局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的同时,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税源状况和企业分布的情况,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区局稽查局将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和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业作为区局重点专项检查行业。
  (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
  区局结合重点专项检查行业,确定区局稽查局直接组织实施对服务业的专项整治,其中乌鲁木齐市为中介服务业的重点专项整治地区,巴州的库尔勒市为租赁业的重点专项整治地区。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7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良性工作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3月开始,10月结束。其中,3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州(市)局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区局决定成立全区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李体超担任,成员有征管处、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地方税处和稽查局组成。下设税收专项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局稽查局,统一组织领导全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州(市)地税局也要相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开展本地区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地税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检查培训。区局将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的指导性项目内容,以案件查处和税收专项检查实际需要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骨干查前培训,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各地也要针对所检查行业的生产环节、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特点,结合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行业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重视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通过案件曝光,打击和震慑犯罪,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各地要充分发挥“一级稽查”体制的优势,按照生产规模及纳税额大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科学分类,统筹安排地州市和县两级稽查部门力量,合理安排检查任务。地州市级稽查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直接组织对本地区大中型企业的检查;各地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
  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行署)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地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法规、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司法、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在检查中特别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争取联合进户、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地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探索研究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议机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并将整改意见、建议及时传递给税务管理部门,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区局将组织督导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查补税款入库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议工作、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对考核结果在全区地税系统内进行通报。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向区局请示上报,便于区局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阶段性情况报告要具体详实,总结报告要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及时向区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材料。具体包括:2007年4月15日前报送各地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发文;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及统计报表;2007年10月1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典型案例;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及行业检查指南。
  其中,专项检查半年工作和全年工作总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有关数据统计的汇总表格见附件2)。行业检查指南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为目标,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行业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归纳普遍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
  (二)各地在报送各种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区局服务器”×××报送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e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附件:
  1、《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略)
  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1: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有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3个指导性检查项目的工作方案。
  具体方案如下: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房地产业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企业自用(包括经营性自用)、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是否申报纳税。十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一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③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 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其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② 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通过检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总面积、已完工(可售)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③检查减免税政策执行问题。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10条“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规定执行。
  ④重点检查项目。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等;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个人所得税(参见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方案)
  (4)土地增值税
  ①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5)房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6)印花税
  ①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②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7)其他地方各税
  2.建筑安装业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为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看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本地建筑业户的外出经营活动,应检查其相关手续是否齐备、纳税地点是否正确、有无漏征漏管现象、在异地取得收入部分的应纳税款是否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足额申报并缴纳入库。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④其它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③重点检查项目。专项检查中,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3)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该行业的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④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4)其他地方各税
  3.建筑装饰材料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
  (2)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3)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
  4.建材装饰材料经销企业
  (1)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公关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存在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二、服务业
  (一)检查对象
  服务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代理、旅店、旅游、仓储、广告、其他服务(如各类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是租赁业和中介服务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对被查对象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一是有无两套账、账外账。二是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三是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五是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六是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七是采取电子收款机的纳税人,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八是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消费)、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一是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二是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副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一是针对部分行业(如餐饮业)进货难以取得合法列支凭据的特点,重点落实成本列支中的大额发票是否属实(包括业务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填开单位的真实性)。二是有无使用假发票或借用低税率发票偷逃税款的情况。
  3.个人所得税(参见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方案)
  4.其他地方各税
  三、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一)检查对象
  2007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从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两个方面进行。高收入行业包括金融(含证券等)、保险、邮电通信、石油、石化、电力(含核电)、烟草、铁路、民航、医院、高校等各类从业人员收入较高的行业。高收入个人,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各类经济主体的股东、大型企业的高管人员、各类俱乐部人员和演艺明星(含主持人)以及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且未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本地的高收入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重点
  医院:在检查医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情况的同时,重点检查医生接受点名手术费、药品回扣等收入纳税情况。
  高等院校:重点检查教师兼职收入、课题费收入、讲课费收入等是否纳税。
  俱乐部:重点检查俱乐部人员的各类奖金收入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也应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主要检查各企业,尤其是中介机构(如各类事务所),是否如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投资者及其家庭消费支出是否挤入成本费用列支,投资者的经营收入是否足额纳税。检查面不得低于本地独资、合伙企业数的30%。
  演艺明星:重点检查演艺明星的片酬、出场费、广告收入等是否足额纳税。
  (四)检查方法
  1.对于投资者个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有无通过虚增投资合伙人来减少个人应承担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二是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家庭财产而未计个税的情况。三是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四是业主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本纳税年度内既不归还又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财税字〔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五是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
  2.对于从业人员应重点检查: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三是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项目经理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于扣缴义务人应重点检查:一是是否与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二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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