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3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税务机关暂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