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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1996]2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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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发[1996]29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1996]2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6]2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6]2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5月2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机构设置问题
  在内外税制尚未完全并轨之前,各市地要保持涉外税收的相对独立性。凡已成立涉外税收管理机构的市地、县应保持涉外税收机构的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充实人员;没有单独成立涉外税收机构的县(市、区),要指定专职或兼职涉外税收人员负责涉外税收工作。
  直接负责直管户征收管理的市、地级涉外税收征收机构,目前,其征管范围和格局继续保持不变。
  县(市、区)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直属征收分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征收管理权限不得下放到农村基层征收单位。
  各类嫁接型外商投资企业,均应纳入外税机构管理。
  二、关于人员配备问题
  直接管户的市地和县级的涉外税收征收机构为一线征收单位,其人员配备可不受机关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的限制。各地在充实涉外税收人员时,应注意选拔政治素质强、又了解国内外税收法律、熟悉国际会计规则、懂外语的干部从事涉外税收工作。
  三、关于征管改革问题
  涉外税收征管改革应与内税改革同步进行,在税收征管改革中,涉外征收机构可以在统一的征收厅中单设涉外窗口,受涉外分局领导,并与征收大厅双重管理。该窗口既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销售发票、提供咨询,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申报。该窗口人员输入的有关信息可以上网与内税一起统计上报,同时也可以就涉外税收的有关信息单独统计上报。
  四、关于严格执行涉外税收政策问题
  一方面,各地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违犯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应立即向上级反映并拒绝执行。
  另一方面,应建立和完善严密的减免退税申请、报批制度,凡属减免退税项目均应严格依照程序办理。同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建立减免退税审批统计台帐,定期统计上报。对各地执法情况,省局将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五、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的基础建设问题
  各地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上报的纳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等基础资料及时审查,纳入企业档案管理。同时,注意掌握企业的经营活动、税源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收统计报表制度,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收入情况要定期进行分析比较,找出上升或下降的原因,并针对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六、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稽查问题
  凡单独成立涉外分局的地方,内部要设立专职涉外税收稽查部位,全面负责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对尚未成立涉外分局的地方,由其上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分局直接负责对其所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稽查,也可由当地稽查部门统一负责,但应严格执行统一的涉外税收审计、检查规程,满足涉外税收管理的需要。所管企业一般每年要检查一遍。
  另外,各地应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和反避税工作,以维护国家权益,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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