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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财税[1995]12号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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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财税[1995]12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财税[1995]12号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5]12号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5]12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13日
  济南、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税[1994]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厅鲁财预字[1994]7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文件所列企业1994年应返还的税款,按1994年度各企业实际纳税总额的50%,可在1995年度予以返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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